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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马天义获刑7年
作者:记者张福军 通讯员李晓碧 稿件来源:新疆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07-07-10 11:09:38

7月6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乌市明园客运站涉黑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团伙“老大”马天义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成员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

记者9日了解到,经查明,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以马天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乌市明园客运站要求乌鲁木齐至克拉玛依的长途客车司机为其无偿带货,为跑长途的小轿车拉客,强行收取带货款和拉客人头费。

该组织分工明确,高博负责日常管理,索龙负责记账,其他成员负责强迫司机无偿带货,马天义要求组织成员按时“上、下班”。在收取带货款和拉客人头费时如有司机不从,马天义就指使、策划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围堵车辆将乘客赶下车。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该团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营运秩序。2006年3月,马天义等人先后被警方抓捕。

今年2月1日上午11时,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提出指控,马天义、高博、索龙等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当时马天义等人辩称“我没有参加黑社会”。由于案情复杂,当日庭审没有宣判。

水区法院审理认为,马天义、高博等8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7月6日,水区法院的法官到西山看守所进行了宣判,马天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高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处罚金1000元;索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1000元;其他5名组织成员分别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4年不等。(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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