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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10·4"强奸杀人案日前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徐军犯强奸(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指控,被告人徐军(1977年生,汉族,乌苏市人)2005年10月4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乌苏市塔城路一酒吧饮酒后,在回家途中遇见独自行走的黄圆圆(被害人,女,汉族,1986年生,乌苏市人),尾随至塔城南路北端的乌苏市粮食局储油库西侧人行道,将被害人抱住欲行不轨,遭被害人反抗,遂猛掐被害人颈部并将其拖至人行道西侧林带内,将被害人掐昏后实施强奸,并在咬伤被害人面部等处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圆圆因掐颈窒息死亡。
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徐军犯强奸(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属经济损失52596.88元。受害者家属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表示不服,将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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