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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为法律
   作者:记者吴晶晶 陈菲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1版  发布时间:2008-04-25 订阅“新华手机报”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惠及全国8300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

有关专家表示,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对残疾人歧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基于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除了歧视残疾人以外,对现在有些人侵害残疾人亲属以及工作单位的歧视,都是属于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这既与国际公约衔接,又对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李援说。

亮点二: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

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还明确,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亮点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目前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李援说,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亮点四:强化各级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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