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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房产公司违约“理直气壮”:业主不“谅解”就不让入住
   作者:刘宏鹏、徐晶晶 稿件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05-27 订阅“新华手机报”

新华社乌鲁木齐5月27日电(记者刘宏鹏、徐晶晶)乌鲁木齐市“金和·绿色家园”小区业主们最近很郁闷:房地产公司逾期数月后交房,却要业主签订协议“谅解”它的违约行为,接受大打折扣的违约金,否则就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这家房地产公司是新疆金和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和公司)。一名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公司与业主约定,应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逾期房产公司需向业主每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0.5‰~0.7‰违约金。若"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可延期交房。

至2007年12月30日,业主们要求交房时,公司告知该小区因为消防问题未被验收合格,不能按时交房。

2008年5月1日,房地产公司通知这名业主交付住房,但却要求业主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公司逾期交房予以谅解,否则就不让入住。

无奈之下,这名业主被迫与金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同意接受不及约定额度一半的违约金,并"谅解"公司违约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亦不再以逾期交房为由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月26日,记者跟随另一名姓李的业主至金和公司了解此事。工作人员仍然告诉李姓业主,只有与金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达成"谅解"才能办理入住手续,"这是公司的规定。"

业主们将此事投诉至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公司代表辩称,今年1月2日乌鲁木齐德汇广场发生重大火灾之后,金和·绿色家园小区因为消防不合格而被要求整改,工期因此延长了2个月。售房合同中规定"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其他非甲方(金和公司)所能控制的事件时,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据此,金和房产公司把合理延期的2个月扣除,只对剩余的2个月逾期时间负责。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处长王静认为,消防不合格不属于不可抗力,金和房产公司无权据此延期。业主们表示,如果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调解不成,他们将诉诸法律解决这个争端。(完)(责任编辑:董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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