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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一年内累计出席常委会会议或参加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不足开会次数一半的,应按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三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守则》共17条,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依法履行职责所应当遵守的准则和制度。
出席常委会会议或参加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守则》规定,因工作调整、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经常性不能参会的,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以保证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出勤率。因故不能参加某一次会议的,应提前一日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此前,一些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席常委会会议并不鲜见,但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却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尼相·依不拉音表示,守则出台也标志着人大常委会对其组成人员管理权的进一步完善,使常委会工作有章可循。(完)(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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