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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前出台了《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建立自治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和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切实把好土地“闸门”有了依据。
新疆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年都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自治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土地年度指标执行情况和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年底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和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地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各地对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的损毁和破坏,《办法》明确了新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的规格及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规范,县(市)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办法》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按照县(市)、乡(镇)、村(组)、地块分级设立。各级保护标志内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完善;每个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均要按设计规范设立标志牌。要求在主要交通要道周边竖立的永久性保护标志,应符合《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标志,应逐步更换。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发现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行为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办法》要求,已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标志由各县(市)统一编号,以县(市)为单位建立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明确专人管理;每年第四季度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档案和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标志档案进行一次核查。(完)(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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