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8日,李芳琴以退书款的名义,从养禽场财务科领回2004年秋季退贫困学生免教科书款一万余元,并由德育处发放给了学生。同年6月28日,李芳琴又以此为由从场财务科领回同额书款,入学校账后又支出,将其占为己有。
2005年12月27日,李芳琴从养禽场财务科领回了养禽场学校275名贫困生2005年秋季免杂费退款七千余元,该款入账后又支出,但未发放给学生。2006年收取学生书款近九万元在支付了一部分款额后,将八千余元余款占为己有。
从2005年到案发的时间里,李芳琴采用同样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1万余元。
2007年6月8日,李芳琴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08年1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芳琴犯贪污罪,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李芳琴退缴赃款3万元。
法院认为,李芳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吞公款共计110833.9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尚未退还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李芳琴提出上诉。
后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驳回了李芳琴的上诉,维持原判。(完)(责任编辑:马敏)